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應有下列各項設施:
一、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土方資源堆置核准文號、收容營建餘土種類
、使用期限、範圍及管理人。
二、場址周圍應設有一點八公尺以上圍牆及隔離設施,該設施為寬度三公
尺以上之綠帶並以原有林木予以保留或種植樹木或植栽圍籬,圍牆可
設置於隔離設施上。但位於農業用地者,其隔離綠帶或設施應依農業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三、應有防止塵土飛散、導水及排水設施。
四、出入口應設有清洗設施及處理污水之沉澱池。
五、遠端監控系統。
六、兼營營建混合物者應設置地磅設施。
土資場為管理之需要,得於取得土資場營運許可後,申請設置辦公或相關
作業場所,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並依據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建築執照應加註本建築執照在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營運許可失效時一併失效。申請人應自行拆除建築物,不得要求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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