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路面修復完成後,管線機構應負責回復損壞之標誌、標線或其他設施物
  ,並以三公尺直規量測修復路面之平整度,其任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零
  點六公分。
  路面之人(手)孔提升時,應實施十公分至十五公分內之平行等寬路面
  切割,其週邊應使用與高強度早強混凝土相當之材料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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