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非經報請本府核准,不得擅為收益;非經完成
  法定程序,不得為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但事業機構,其收益不違背其
  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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