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兩側興建建築物時,不得損及道路、人行道、溝渠或其他公共設施 ;其搭建之圍籬,不得超出人行道。但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申請,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之,並應繳納修復費。 第一項損壞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使用完竣後一個月內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