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兩側興建建築物時,不得損及道路、人行道、溝渠或其他公共設施
  ;其搭建之圍籬,不得超出人行道。但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申請,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之,並應繳納修復費。
  第一項損壞情形,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使用完竣後一個月內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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