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市庫支票, 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公費、給養費及教育補助費之支出,付與各該 機關或其指定人員代領轉發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