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市庫支票,
  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公費、給養費及教育補助費之支出,付與各該
      機關或其指定人員代領轉發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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