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警長、警士之遴用資格規定如左:
  一、警長須曾任警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或受畢警長養成教育者。
  二、警士須受畢警士以上養成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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