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鐵路承攬運送業發生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核辦:
  一、奉准開業營業或奉准事項實施時。
  二、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完畢時。
  三、更改牌號或業務之標記時。
  四、營業處所地址變遷或分支行號之新設或撤銷時。
  五、更換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或分店經理時。(公司組織須檢附有關決
      議文件)。
  六、公司章程或組織內容變更時。
  七、受破產宣告時。
  八、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受禁治產宣告時。
  九、業務上發生事故或債務糾紛時。
  十、親屬承繼業務時(應檢附戶籍謄本)。
  十一、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或合夥契約變更(應檢附合夥同意變更之抄本
      )。
  十二、訂立第十四、第十五條合約時(應檢附合約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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