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承攬運送業發生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核辦:
一、奉准開業營業或奉准事項實施時。
二、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完畢時。
三、更改牌號或業務之標記時。
四、營業處所地址變遷或分支行號之新設或撤銷時。
五、更換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或分店經理時。(公司組織須檢附有關決
議文件)。
六、公司章程或組織內容變更時。
七、受破產宣告時。
八、代表人或業務負責人受禁治產宣告時。
九、業務上發生事故或債務糾紛時。
十、親屬承繼業務時(應檢附戶籍謄本)。
十一、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或合夥契約變更(應檢附合夥同意變更之抄本
)。
十二、訂立第十四、第十五條合約時(應檢附合約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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