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碼頭工人除接受隊長、班長之監督指揮從事工作外,應遵守左列各款規
  定:
  一、依照指派規定準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二、接受現場管理人員之監督與指揮。
  三、從事工作,應佩帶工作證或規定標幟,不得偽造或轉借、頂替。
  四、不得在工作現場所吸煙、酗酒或賭博、鬥毆等不良行為。
  五、出入港區應出示工作證,接受檢查,並不得夾帶地腳品。
  六、不得向客商需索或接受小費。
  七、裝卸搬運貨物,應小心愛護,不得任意摔損及使用禁用工具。
  八、承辦裝卸軍品,不得洩漏軍運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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