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煙毒麻醉迷幻藥物犯勒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勒戒處所對無保管價值或不宜保管之財物,應由受勒戒人自行處理或通
  知其家屬定期領回,受勒戒人不為處埋或其家屬逾期不領回時,勒戒處
  所得予以適當之處理,但應設簿登記,載明受勒戒人姓名、號數、品名
  、數量、處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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