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戒處所對無保管價值或不宜保管之財物,應由受勒戒人自行處理或通 知其家屬定期領回,受勒戒人不為處埋或其家屬逾期不領回時,勒戒處 所得予以適當之處理,但應設簿登記,載明受勒戒人姓名、號數、品名 、數量、處置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