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當選人違法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縣政府或議
  員得於投票後七日內,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
  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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