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種閃光號誌之布設原則如下: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線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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