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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二十八條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 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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