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
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