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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複丈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應經權利關係人同意後,依法更正有 關地籍圖冊。 前項測量錯誤經查明純係技術引起者,地政事務所得依法逕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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