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
外,應依下列加算活載重。
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
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梁:
(一)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
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二十。
(二)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
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四、承受往復式機器或原動機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五、懸吊之樓板或陽台,加活載重百分之三十。
〔立法理由〕 本文、第二款本文及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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