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
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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