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附有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 方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 法人登記證書正本連同影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 關。 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正本於本部備查後發還。 第一項之變更係因董事長變更或董事、監察人屆別更替者,應辦理移交 ,並於移交後一個月內檢附移交清冊一式兩份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