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於軍 人死亡撫卹案,自其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一次年撫金;於軍人身心障礙撫 卹案件,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日之次月起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
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殘等」用語,分別修正為 「身心障礙」及「身心障礙等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條之說明,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