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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帳目之調整及轉帳,與地區支付處有關者,應簽具 轉帳憑單,送該管地區支付處辦理轉帳。 前項轉帳憑單格式,由地區支付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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