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鼓勵並支持教師組成校內、跨校、跨領
域或網路數位之專業學習社群。
教師得透過教學研究會、年級(段)、領域會議、專業學習社群或其他課
程教學相關會議,進行共同備課、公開授課、教學觀察與專業回饋、研發
課程與教材及其他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之活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為近年來教育現場有效幫助教師專業成長之方
    式,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參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教授國部字第一0三0一三
    五六七八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柒、
    實施要點」中「五、教師專業發展」規定略以:「教師可透過領域 /
    群科/學程/科目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或是自發組成的校內
    、跨校或跨領域的專業學習社群,進行共同備課、教學觀察與回饋、
    研發課程與教材、課堂教學研究、公開分享與交流等多元專業發展活
    動方式,以不斷提升自身專業知能與學生學習成效」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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