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礦場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
  安全管理人員,辦理一切有關礦場安全技術及其行政事宜。
  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
  核備;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
  第二項修正「省(市)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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