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其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延 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工友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前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工友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