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為應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其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延
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工友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前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工友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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