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
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
逕行公告註銷之。
計量技術人員經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者,於三年內不得應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