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9046041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6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之1、第2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立法總說明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經濟部於九十二年九月
三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
二十一日。為放寬計量技術人員應考資格及換發證書之相關限制,擴大計
量領域相關人員參與考訓制度,以及因應實務作業之調整,爰重新檢討並
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資格,將原定需兼具學歷及實務經驗之規
    定修正為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報考(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因應電腦網路興起,新增網路報名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度量衡專責機關可開辦計量講習,擴增學習管道(修正條文第八
    條)。
四、擴增繼續教育範圍,納入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五、考量實務上繼續教育積分於原證書效期屆滿後,仍可累積作為換發新
    證書之依據,爰取消補登期限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放寬計量技術人員換發證書所需達到特定繼續教育積分之要求(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七、考量實務需求,增訂應考人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時,仍
    可退回報名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
二、領有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後,從事計量相關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立法理由〕
考量目前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已具鑑別度,放寬應考資格實有助於擴大
計量領域相關人員參與,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開放具備學歷資格或實
務經驗者即可報考。

應考人於報名考試時,應填具報名表,連同報名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以
網路或通訊方式向試務機關辦理:
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其他考試報名簡章規定之文件。
前項報名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試務,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政
府機關(構)、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因應電腦網路興起,於現行條文第一項增訂得以網路方式報考,同項第三
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以提升便民服務。

經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
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一、取得申請日前五年內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公告登錄之實務訓練機構開
    辦之計量講習成績及格證明。
二、具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六個月以上,或取得前款實務訓練機構開辦
    之實務訓練課程成績及格證明。
前項計量講習及實務訓練項目、時數、及格標準、評分方式及訓練機構,
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為擴增計量講習之學習管道,於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訂度量衡專
    責機關可開辦計量講習,另為使文意簡明通順,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
    修正。
二、計量講習包括實體及數位課程。

計量技術人員應接受與計量領域相關之繼續教育。
前項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政府機關、學校、公會、學會、協會、教育訓練機構或研究機構
    舉辦之計量領域相關課程、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
    ,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講師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五點;屬國
    際性質者(講者至少有一人為外籍人士),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二、在報章媒體、期刊雜誌發表計量相關論文、文章或評論,或參加相關
    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積分十點,如為第二作者及其他
    作者積分五點;刊登媒體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擔任度量衡專責機關之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反映度量衡器案件經調
    查為有效件數者,每一有效案件積分三點。
前項繼續教育之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度量衡專責機關以外之主辦單位辦理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計量領域相關課程
、教學觀摩、研討會或具訓練性質之說明會前,應檢送課程簡章或行程表
,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以確定核予之繼續教育點數,必要時度量衡專
責機關得事後核予。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具有訓練性質之說明會亦有繼續教育之性質,爰納入採計
    繼續教育積分,且實務上與計量領域相關之研討會積分採計不限於學
    術性質者,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之度量衡專責機關及研究機關亦屬政府機關,
    為避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另將政府機關排序向前順移,爰酌作文
    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已包含度量衡專責機關開辦之數位學習課程及
    實務訓練機構開辦之計量講習,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
    款,以簡化條文,原第四款依序調整為第三款。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結束
    後,將課程表或行程表、參加人員簽名單,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計量技術人員檢具論文、
    文章、評論或壁報之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繼
    續教育積分認可。
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之繼續教育及第三款之繼續
    教育,其積分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辦理。
四、計量技術人員對其登錄之繼續教育積分有遺漏、錯誤或其他疑義,得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補登。
〔立法理由〕
為放寬繼續教育積分補登期限之限制,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另為配合前條修正,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申請換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其繼續教育積分,應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八十點、乙
級計量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四十點,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數位學習課程積分,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乙
    級計量技術人員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反映度量衡器案件取得之積分,超過三
    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立法理由〕
實務上計量技術人員多為計量產業相關人員,已具備相當專業知識與經驗
,爰修正放寬換發證書所需之繼續教育積分,其中第一款以數位課程方式
取得之積分上限並依比例修正,又第二款配合所引用之款次調整,並為使
文意通順易明,爰酌作文字修正。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
費。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
機關申請退回報名費。
〔立法理由〕
為簡化試務作業,現行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實務需求,增訂
第二項計量技術人員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時,仍可退回報名
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