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
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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