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
      構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外,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
      負責管理、維護。
  二、高架陸橋: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三、照明及抽水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
      理維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