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52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鐵路

法規異動

修正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
  定:
  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
      管機關辦理。
  二、道路經由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
      理。
  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
  工。

  立體交叉完成後之財產管理及保養維護權責規定如左:
  一、地下道:鐵路路基下方結構物,除鐵路行車設備相關設施歸鐵路機
      構所有並負責管理、維護外,其餘設施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所有並
      負責管理、維護。
  二、高架陸橋:依道路系統分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三、照明及抽水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管
      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