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
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
    、綠、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邊長九0公分,邊寬七公分。
    放大型:邊長一二0    公分,邊寬九公分。
    縮小型:邊長六0公分,邊寬五公分。
    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
    五公尺至二00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
    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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