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
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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