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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二兆赫為航空行動通信(R)業務之專用頻段; 一三二至一三六兆赫用於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時,應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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