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二兆赫為航空行動通信(R)業務之專用頻段;
  一三二至一三六兆赫用於航空行動通信
  (R)業務時,應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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