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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出口退關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經海關同意後,送交航空貨運站。 二、航空貨運站根據退關申請書會同駐倉關員複核相符後,將貨物點交 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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