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出口退關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由貨主填具退關申請書,經海關同意後,送交航空貨運站。
  二、航空貨運站根據退關申請書會同駐倉關員複核相符後,將貨物點交
      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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