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 ,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 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 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 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