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人數
,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會員人數比率定
之。但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選派參加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
表按比率分配不足一人者,得選派一人參加。
前項會員代表人數,於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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