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營養或飲食衛教。
  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
  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
      篩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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