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28
人,瀏覽人次:
95695995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 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 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