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
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
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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