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拋棄漁業權者,應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該漁業權有他項權利登記
者,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