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25670A號令修正 發布第2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9年6月28日農礦部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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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0年4月4日實業部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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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21年11月1日實業部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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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45年1月10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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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62年11月30日經濟部經臺(六二)法字第3834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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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2年12月16日經濟部經(七二)農字第5002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 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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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4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四)農漁字第28401號令修正發 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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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74年8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四)農漁字第43418號令修正發 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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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0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0156369A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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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9年1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891201414號令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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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91322496號令修正發 布第6條、第7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8條、第30條 ;刪除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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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31325565A號令修正 發布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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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29149A號令修正 發布第28條、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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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25670A號令修正 發布第28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漁業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
經十二次修正。
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規定,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中所需之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
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或管筏執照等,係航政主管機關核發,
記載該船航政登記及檢查等相關紀錄,然航政定期檢查頻率為每年執行一
次,漁業執照按漁船大小分別為每四年或五年換發一次,實務上無法透過
漁業執照換發機制,檢核漁船是否定期完成航政檢查;另因船舶法於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該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範船舶所有人未
依規定申請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航政機關得依規定逕
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有關漁船之航政檢查可由漁業主管機關視需要要求
檢附相關文件,爰為簡化漁業執照申請換發程序檢附之文件,以達簡政便
民目的,修正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時
,不需檢附航政相關文件。

法規異動

修正

經營特定漁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漁
業證照︰
一、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小
    船執照或漁筏執照影本或抄本。
二、公司、行號申請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明文件、事業計畫書。
三、最近三年內之彩色漁船照片及其電子檔。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二、漁業種類。
三、漁船名稱、船長及全長、總噸位、淨噸位及統一編號。
四、漁船機械種類及馬力。
五、漁具種類及數量。
六、漁獲對象。
七、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
八、漁船來源證明。
九、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
十、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
第一項第三款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之側身照,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
名及國際呼號 (WIN碼);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為
一百五十像素 (pixels per inch)以上;檔案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
kilobyte)。
漁業證照期滿申請換發,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免附第一項第一款文件。
〔立法理由〕
一、考量航政定期檢查頻率為每年執行一次,漁業執照按漁船大小分別為
    每四年或五年換發一次,實務上無法透過漁業執照換發機制,檢核漁
    船是否定期完成航政檢查,且船舶法已規範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
    施行定期檢查、特別檢查且逾期滿五年,航政機關得依規定逕行註銷
    其登記或註冊;為簡化漁業執照申請換發程序檢附之文件,以達簡政
    便民目的,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其餘各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