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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 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 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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