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
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
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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