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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或已訓練及 格尚未請領合格證書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或請領該類甲級專責人 員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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