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限,自主管機關收文之次日起算。但事
業提出之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
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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