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產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
  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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