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
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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