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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行為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委員受利益迴避舉發)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 ;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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