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但如認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依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時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
給,並給予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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