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但如認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依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時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 給,並給予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