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指曾任公務人 員,經懲戒法院判決免除職務處分確定,而不得再任公務人員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 未屆滿,指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處分確定,而於一定期間 內停止任用,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