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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 。 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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