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殯葬處限期命死亡者家屬埋葬或火化,屆期未
埋葬或火化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