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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處理廠場應於廢棄物清除車輛入口及出口處設置自動監視錄影設備進行監 視錄影,並注意維護,確保堪用。 前項監視錄影紀錄,應至少保留三十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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