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之權利,自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 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 行使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之權利或未經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 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