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之權利,自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
  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
  行使起算。
  前項請領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費之權利或未經遺族具領前之撫卹金,
  不因人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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