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
  ,互助金以夫妻中一人申請為限。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
  人發生互勵事實時,互助金以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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