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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文化教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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